2015?商標節優秀商標代理案例獎
——“萬榮”商標駁回復審、爭議、異議、異議復審、行政一審、行政終審
系列行政糾紛勝訴案
編者注:
“2014-2015優秀商標代理案例”獎于2015年10月18日早九時在?趪H會議中心舉辦的2015中國商標年會上終揭面紗,經企業、代理機構、律所報送及中華商標協會在全國范圍內自行收集,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主管部門負責人、知識產權界知名法官、專家、學者組成的專家評審團集中評審,從2014、2015年全國數百起商標案件中篩選出了二十二件優秀案例,十多家代理機構、律所獲獎,黃金智慧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團隊不負眾望,再次斬獲象征國內商標法律服務行業專業水準地位的榮譽。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陳錦川副院長等三位領導向獲獎者頒發了榮譽證書。
注:黃金智慧獲獎案例是四標八起系列案,異議、異議復審、爭議、行政一審、行政終審案,全部勝訴。
一、案情介紹
(一)雙方當事人:
爭議申請人、異議人:萬榮縣人民政府(代理機構:北京黃金智慧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標注冊申請人:天津市萬榮化工工業公司(以下稱天津公司)
(二)基本案情:
“萬榮”是山西省縣級行政區劃名稱,萬榮縣是中國建筑防水材料工業協會授牌的國內著名的“中國建筑防水之鄉”,防水涂料等防水建材是當地支柱產業,天津公司自2000年開始,即在第2、19類防水粉、涂料商品上申請注冊過“萬榮”、“萬榮精品”、“萬榮集團”、 “萬榮建材”、“萬榮化工”、“萬榮裝飾”、“萬榮精”、“萬榮建筑”、萬榮名、萬榮優、萬榮內、萬榮外等三十多件商標,前期大都被駁回無效,但其中的第5357066號“萬榮”、5437429號“萬榮精品”商標經駁回復審獲得初審并注冊,第8310581、8310582號“萬榮”商標經駁回復審通過初審,通過初審的原因是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當時認為“萬榮”具有第二含義“萬世昌榮”。
萬榮縣政府在獲悉以上情況后,立即委托黃金智慧知識產權機構對已注冊的第5357066號“萬榮”、5437429號“萬榮精品”商標向商評委提出爭議,對初審公告的第8310581、8310582號“萬榮”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因為以上四案的時間點不同,第5357066號 “萬榮”商標爭議案先進行了審理,商評委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予以撤銷。天津公司不服,訴訟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一審法院),敗訴后又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終審法院),兩級法院都維持了爭議裁定。
第5437429號“萬榮精品”商標爭議案經審理,商評委同樣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予以撤銷。
第8310581、8310582號“萬榮”商標異議案,商標局經審理認為“‘萬榮’為沒有其他含義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不得作為商標注冊”,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第8310581、8310582號“萬榮”商標異議復審案,因為天津公司于2014年2月提起復審,我機構的答辯處于新《商標法》施行之后,根據新《商標法》,我機構在堅持第十條二款的基礎上,又增加了第十條一款(七)項“帶有欺騙性,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商評委經過審理,同時支持了我機構提出的以上兩個條款,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三)裁判文書:
1、第5357066號“萬榮”商標爭議行政終審判決<(2014)高行(知)終字第2671號>;
2、第5357066號“萬榮”商標爭議行政一審判決<(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2888號>;
3、第5357066號“萬榮”商標爭議裁定<商評字[2013]第134357號>;
4、第5437429號“萬榮精品”商標爭議裁定<商評字[2014]第18548號>;
5、第8310581號“萬榮”商標異議復審裁定<商評字[2015]第19093號>;
6、第8310581號“萬榮”商標異議裁定<(2013)商標異字第38513號>;
7、第8310582號“萬榮”商標異議復審裁定<商評字[2015]19092號>;
8、第8310582號“萬榮”商標異議裁定<(2013)商標異字第38512號>。
以上案件黃金智慧知識產權代理萬榮縣人民政府全部獲得勝訴。
二、主要做法與經驗
(一)關于法條的適用,堅持基礎與靈活相結合:
第十條第二款:我機構代理人在該案中主要使用該條作為基礎性條款;
第十條第一款(七)項:因為老法的與新法規定不同,代理人修法前將“產地誤認”列入第十條第一款(八)項“不良影響”提出,未獲認可,但新法修訂后,又適時機提出第十條第一款(七)項,獲得商評委支持。
(二)關于地名含義的解釋,堅持第二含義應為固定性而非解釋性:
天津公司在案中強調“萬榮”具有第二含義“萬世昌榮”,我們認為第二含義應為固定性而非隨意解釋性,否則“萬榮”也可有“萬種榮譽”、“萬木欣榮”、“萬分光榮”等眾多第二含義,如此,“武漢”也有第二含義“武林好漢”,獲得商評委和法院的支持。
(三)關于系爭商標的知名度,堅持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為禁用性標志,不存在經使用取得知名度的問題:
對方證據也不足于證實系爭商標“萬榮”經使用取得了強于縣名的含義。
(四)關于法條外的理由之一,指出對當地支柱產業的破壞嚴重:
指出萬榮縣是中國建筑防水材料工業協會授牌的國內著名的“中國建筑防水之鄉”,防水涂料等防水建材是當地支柱產業,如果任由他人將“萬榮”在此類商品上注冊為商標,將對本地經濟造成極大的破壞。
(五)關于法條外的理由之二,指出對方的惡意:
指出對方曾多次申請注冊“萬榮”商標均告失敗,應非常了解縣級行政區劃地名不得作為商標的禁止性規定,但卻通過循環申請、拆分申請等方式不斷申請。
對于(四)(五)法條外的理由,實際上,本案適用第十條第二款和第十條第一款(七)項已經足以解決問題,但代理人認為法條外的重要理由往往也是審判者的參考,實踐證明,這種處理是成功的,商標局、商評委、法院應該都考慮到了以上兩點理由。
三、社會影響和成效
(一)案情復雜:
本案中,天津公司有四個駁回復審,萬榮縣政府相繼提出兩個爭議撤銷,兩個異議,加上后續的異議復審、行政一審、行政終審,前后共十二起案件交織。又加上新舊《商標法》交替過程中以第十條第一款(七)項代替了第十條第一款(八)項,從而導致案情比較復雜。
(二)影響重大:
“萬榮”商標案發生后,引起了萬榮縣、運城市、山西省三級政府部門的高度重視,常務副縣長主抓此案,召開了由司法、工商等各相關部門的專題聯席會議,直接以“萬榮縣人民政府”的名義作為當事人提出爭議和異議。對方當事人天津公司也是有二十多年歷史的天津市優秀企業和著名商標企業,經對方官網顯示,本案審理過程中,該公司目前已淡出“萬榮”字號和商標的使用,改為“叁零叁”。
(三)成效顯著:
本案的成功解決對保護地方區域品牌成效顯著,為今后當地支柱產業“防水”和“化工”的集體商標申請保護清除了障礙。